close
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
配合日前民法親屬編修正,將現行「儀式婚」改為「登記婚」,
一併修正戶籍法中原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可申請結婚登記,
改為「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」,與「登記婚」施行日期同為明年五月二十三日。
因應日前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,
將現行儀式婚改為登記婚,即結婚雙方需經登記方為有效婚姻,
一改現行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為有效。
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版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即登記婚配套法案,
決議結婚登記須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;現行規定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。
由於登記婚施行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,
因此,戶籍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明定落日條款,
「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結婚,或其結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」。
再忙....都不要忘記去登記喔~
有登記才是有效婚姻!!
轉自網路新聞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1206/5/pgce.html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