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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


配合日前民法親屬編修正,將現行「儀式婚」改為「登記婚」


一併修正戶籍法中原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可申請結婚登記,


改為「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」,與「登記婚」施行日期同為明年五月二十三日。



因應日前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,




將現行儀式婚改為登記婚,即結婚雙方需經登記方為有效婚姻,




一改現行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為有效。




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版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即登記婚配套法案,




決議結婚登記須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;現行規定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。




由於登記婚施行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,




因此,戶籍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明定落日條款,




「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結婚,或其結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」。





再忙....都不要忘記去登記喔~


有登記才是有效婚姻!!





轉自網路新聞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1206/5/pg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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